(2017)冀1003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1571号原告冯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于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代审判员 丁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