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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3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1571号原告冯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于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代审判员  丁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