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运金与闫朝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金,闫朝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749号原告:刘运金,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闫朝均,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金与被告闫朝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运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闫朝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金对被告闫朝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刘运金负担。审判员 王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