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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向国明与郎太琼张桂平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国明,郎太琼,张桂平,郎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向国明,男,生于1958年2月2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郎太琼,男,生于1960年8月9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桂平,女,生于1971年8月2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郎昌林,男,生于1987年3月2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21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国明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3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6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还款。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给付7万元。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冬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