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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惠明与王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明,王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2645号原告:王惠明,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王睿,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东区。原告王惠明诉被告王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睿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元整;2、被告王睿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5年7月7日到归还日为止的违约金;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城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睿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7月6日向原告王惠明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本人王睿因资金周转困难,今向王惠明借得人民币50000元。借期360日,即2014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借款人同意按期还款。如逾期不能归还,每天按本金的百分之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聘请律师、诉讼费、追讨债务所支出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原告陈述,经催讨,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遂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动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调减至年利率24%,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惠明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余美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