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杨海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兰,张志国,杨海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兰,女,汉族,1945年5月5日出生,无职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国,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无职业。法定代理人:刘金兰(系张志国母亲),女,汉族,1945年5月5日出生,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昌,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系杨海昌妻子),女,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上诉人刘金兰、张志国因与被上诉人杨海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杜一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原审原告刘金兰、张志国要求被告给付2011年承包费、2012年、2013年损失费及承担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审原告刘金兰、张志国要求原审被告杨海昌给付2011年承包费、2012年、2013年损失费及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发回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金兰、张志国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 邹吉东审判员 张智源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利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