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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赵勇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赵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法定代表人孙立峰委托代理人陈莉,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茹,员工。被执行人赵勇梅,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赵勇梅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暂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宝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