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方云与渠敬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方云,渠敬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294号原告:彭方云,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渠敬祥,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言俊,丰县范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彭方云诉被告渠敬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彭方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方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彭方云负担。审 判 长 刘元福审 判 员 石晓芹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梦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