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华国与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国,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296号原告:王华国,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27号六层602、603、604。法定代表人:沈建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凯,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国与被告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华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计992.5元,由原告王华国负担。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