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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德锋与路开锁、路建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锋,路开锁,路建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375号原告:王德锋,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路开锁,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路建林,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王德锋与被告路开锁、路建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德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等4.5万元。2、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份我带着工人给被告路开锁在东方花园67#施工(历山路与绿城路交叉口西北角)。我给被告安装了电梯门口、吸音墙、钢爬梯、不锈钢扶手、标志牌等共计施工款24480元。施工完毕后,就给路开锁要施工款,路开锁当时没有给我施工款,给我打了一张条子。从2012年2月份至今无数次的讨要施工款,多次去被告路开锁他家,就是见不到路开锁,2016年见到路开锁妻子,说的特别好,2017年1月份去路开锁他家,路开锁的妻子不让进他家,我就报了警,民警和路开锁的村支书出面协商,协商无果,无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德锋在起诉状中将李军伟列为共同原告没有经过李军伟的同意,并且李军伟明确说明不同意将自己列为共同原告。原告王德锋未经李军伟同意擅自将其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锋的起诉。预缴案件受理费925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尚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