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122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志鹏,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翠路光明农贸市场二期主楼五楼。法定代表人缪文强。委托代理人陈百伟,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兰,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毛 娜人民陪审员 王斯武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玲书 记 员 周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