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中华诉宣城市建设总公司、陈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中华,宣城市建设总公司,陈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557号原告:朱中华,男,汉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被告:宣城市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徐国梁。被告:陈锦,男,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原告朱中华诉被告宣城市建设总公司、陈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朱中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宣城市建设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宣城市建设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中华撤回对宣城市建设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邵新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 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