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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雪东与宋锦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东,宋锦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853号原告:刘雪东,男,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告:宋锦鹤,男,现住云南省景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东与被告宋锦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雪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雪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雪东负担。审判员  李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