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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隐与蒲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隐,蒲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813号原告:张隐,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被告:蒲鹏,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张隐与被告蒲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隐撤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原告张隐负担。审判员  张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