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隐与蒲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隐,蒲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813号原告:张隐,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被告:蒲鹏,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张隐与被告蒲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隐撤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原告张隐负担。审判员 张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