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珲春市龙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珲春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珲春市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龙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387号原告:珲春市龙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崔鹤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丽,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珲春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猛,法律顾问。被告: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赵晨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职员。珲春市龙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珲春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珲春市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珲春市龙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市龙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计456元,由珲春市龙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欣鑫—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