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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9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9744江阴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弘扬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弘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执9744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17-25号。 法定代表人:卞平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弘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黄山路117-127号、新华路235号(单号)。 法定代表人:严海滨。 申请执行人江阴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弘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民丰公司申请,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254199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水墨江南玉园12号、13号、29号、32号、33号、36号、37号、56号、69号的九套房屋进行处置,以3000万元拍卖成交,本案分得12228118元。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民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民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叶锋 审 判 员  王伯军 助理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华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