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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勤宝与邵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勤宝,邵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6316号原告:鲍勤宝,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邵建军,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鲍勤宝诉被告邵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建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鲍勤宝借款1万元。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藤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