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文平、王志北、王立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文平,王志北,王立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勇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文平,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志北,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立武,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再审申请人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文平、王志北、王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