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XX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强,北京钓鱼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59号申请执行人XX强,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钓鱼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赵村店420号。法定代表人:陈弘,董事长。申请执行人XX强与被执行人北京钓鱼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2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钓鱼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XX强868107元,并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86810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XX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1元,由被告北京钓鱼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XX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钓鱼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钓鱼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XX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钓鱼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3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