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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朱昔保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朱江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朱昔保,朱江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1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建设西路金鼎楼东边4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7903405789。负责人:彭文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梅,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昔保,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兵,汨罗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江良,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汨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昔保、朱江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太平洋财险汨罗支公司以与朱昔保达成和解协议(朱昔保同意太平洋财险汨罗支公司在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基础上减少理赔款20000元,即太平洋财险汨罗支公司在双方签收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164780元保险金)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太平洋财险汨罗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45.08元,减半收取722.5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蓓审判员 吴圣岩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