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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成穗莉、唐巨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穗莉,唐巨宁,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穗莉,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唐巨宁,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卢娟,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成穗莉与唐巨宁、卢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车牌号为桂B×××××的马自达牌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桂B×××××的五菱牌面包车一辆分别为被执行人唐巨宁、卢娟所有。因被执行人唐巨宁、卢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巨宁所有的车牌号为车牌号为桂B×××××的马自达牌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卢娟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五菱牌面包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查封财产流失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谢祥兵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