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执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徐辉,严文佳,许凌云,何翠华,徐忠财,颜清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189号雅典都汇大厦1单元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5388149C。负责人:邹洪,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爱玲,女,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员工,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殷勇,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中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员工,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788127390。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辉,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系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严文佳,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徐辉之妻。被执行人:许凌云,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何翠华,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徐忠财,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颜清莲,女,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徐忠财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徐辉、严文佳、许凌云、何翠华、徐忠财、颜清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在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阳分理处开户的14×××17账户存款100万元(实际已冻结887.8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以其正在和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账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在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阳分理处14×××17账号上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