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志进、宋文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进,宋文民,王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72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进,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宋文民,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淑红,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志进与被执行人宋文民、王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2民初7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