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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志进、宋文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进,宋文民,王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72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进,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宋文民,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淑红,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志进与被执行人宋文民、王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2民初7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