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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欧博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邱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欧博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邱根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3599号原告:温州欧博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盛丰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杜素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根军,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欧博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欧博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欧博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董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