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正佑与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佑,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917号之一原告:赵正佑,男,195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重庆市大足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524998-2),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万灵镇尚书村10组。法定代表人:蒋智萍,董事长。原告赵正佑与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仁格、雷婷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向本院提出了支持起诉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正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正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正佑负担。审 判 长 杨 爽人民陪审员 徐仁格人民陪审员 雷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