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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初某甲与初某乙、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某甲,初某乙,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初某甲,男,1996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初某乙,男,1938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女,1936年8月21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初某甲与被执行人初某乙、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杜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