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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黄钰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黄钰涞,纪小红,黄荣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黄钰涞,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纪小红,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黄荣恒,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八步区。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470号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吕黄钰涞、纪小红、黄荣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5执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