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与李文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李文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67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68号北京印象丰泽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白雁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夫,辽宁盛恒(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辽宁盛恒(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李文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谢和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