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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俊福、周东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福,周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51号申请人:李俊福,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周东升,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东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征求申请人李俊福的意见,申请人李俊福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李俊福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路明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