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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北广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石首市银海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广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荆州市广艺富阳纺织有限公司),石首市银海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广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荆州市广艺富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藕池镇果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罗贤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首市银海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高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广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石首市银海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首市银海纱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广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石首市银海纱业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湖北广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广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8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北广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黄忠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