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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寇林德与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亘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林德,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亘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帝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788号原告:寇林德,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建梅,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草堂村草堂公路段1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694224M。法定代表人:杨盼轩。被告:广州亘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2号楼1区805A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9772734D。法定代表人:陈先所。被告:珠海帝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中心大街帝苑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152670339。法定代表人:曲兆刚。原告寇林德与被告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亘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帝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寇林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寇林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晓南审 判 员  刘改宏人民陪审员  邝宏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泳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