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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行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新宁县国土局与新宁县一渡水镇中心学校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宁县国土资源,新宁县一渡水镇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行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地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喻建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锋,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宁县一渡水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蒋荣平,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罚字【2016】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李上街组水田1662平方米、果园3411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509平方米修建幼儿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61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新国土资罚字【2016】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1、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1509㎡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5037㎡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13164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经听证审查,被执行人辩称:学校建设是公益事业,是为民办实事项目,也是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需要。学校投资了四百余万,如果强行拆除,将会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学校建设用地经相关部门同意,一直在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土地单独调整规划报告已经送交国土部门,国土部门没有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且工程项目时间要求紧。对于罚款也在争取资金。请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不准予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新宁县一渡水镇中心学校根据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政办发(2016)2号文件《新宁县2016年度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及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2016年8月经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实施一渡水镇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新宁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经初审作出新国土初审字(2016)02号文件《关于新宁县一渡水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用地初审意见》,要求被执行人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该文件第五条“同意新宁县一渡水镇中心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初审。待项目调整并通过预审后,必须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调整及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动工建设”。同年9月,被执行人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仅在对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李上街组水田1662平方米、果园3411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509平方米进行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就动工修建幼儿园,现该建筑的主体工程已完工。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新国土资罚字【2016】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1509㎡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5037㎡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131640元。处罚决定书于同年12月2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主动缴纳了罚款,但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它义务,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行政诉讼。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宁县一渡水镇中心学校虽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即动工建设,但学校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创建农村公办幼儿园的要求修建,属国家投资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新宁县人民政府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日期,项目建设用地也经国土部门初审同意,具备用地条件,且幼儿园的主体工程已完工。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在没有查明以上事实,并考虑该案具体情况,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字【2016】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明显不当。且建筑项目符合用地情形,主体工程已完工,申请执行人在没有核实被执行人是否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就直接作出拆除决定,可能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第1、2项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新国土资罚字【2016】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不准予强制执行。二、对新国土资罚字【2016】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即罚款131640元准予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新宁县一渡水镇中心学校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履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小凤审判员  陈凤玲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