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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海兰与被执行人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兰,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胡海兰。被执行人: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东方装饰城内。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007元及违约金835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33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70991元(含违约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