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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7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焦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焦飞,河北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书华,严香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洪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飞,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晓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建设西路。法定代表人:樊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雅鑫,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书华,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严香芹,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上诉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飞、河北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书华、严香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6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海强审判员  赵增志审判员  许毅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