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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夏民权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民权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481号罪犯夏民权,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以被告人夏民权犯伪造货币��,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7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夏民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夏民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民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得4次嘉奖��已交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民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夏民权没有履行生效判决判处的财产刑,对其减刑酌情从严,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八个月调整为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民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