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战福才诉被告王文涛、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福才﹙曾用名战福材﹚,王文涛,张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3041号原告:战福才﹙曾用名战福材﹚,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文涛,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张琳,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战福才诉被告王文涛、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战福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2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4年4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万元,当时被告给原告立有借条一张,被告承诺于2015年6月2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借款,均遭到拒绝。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文涛因涉嫌犯罪,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无法对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无法进行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战福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