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廖开维与黄明霜、杨达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开维,黄明霜,杨达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民初4037号原告廖开维,男,194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黄明霜,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杨达喜,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原告廖开维与被告黄明霜、杨达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双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开维,被告黄明霜、杨达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开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3万元及按照原被告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年利率6.65%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时间:5825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计算,475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6年11月12日计算);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582500元,被告承诺尽快还清借款。当天还补签了4.75万元的借款协议(被告因购买设备等,2016年向原告借的现金)。如今鸡已经卖完,房屋已出租。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被告黄明霜、杨达喜共同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向原告借款是属实的,认可原告主张本金金额及利息起算时间。2011年之前的饲料款都是结清了的,只是从2012年开始欠款,直至2017年3月21日经过双方核算欠款总额为582500元,还有一笔47500元的账,这一笔账中有30000元是向原告借的现金,另外的17500元还是饲料款。双方在2017年3月21日当天就上面两笔账签了两份协议,其中47500元欠款协议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12日。被告承认还款,但现在经济困难,而且除了原告的账之外还欠其他人的账,只有逐步偿还,等到拿到政府赔偿被告养鸡场的拆迁款24万元之后,先归还10万元,剩余的借款从明年起每年归还5-10万元。原告廖开维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落款时间分别为2017年3月21日、2016年11月12日的借款协议原件2份,借条原件2份,载明金额分别为582500元、47500元;二被告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1份,以说明二被告所称养鸡场的业主系属二被告。对于上列证据,经质证,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黄明霜、杨达喜承认原告廖开维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廖开维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廖开维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予以承认,且有证据在案佐证,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同意本案诉讼费用各负担一半,本院也予确认。因双方就分期清偿债务的首期数额等协商不能一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黄明霜、杨达喜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共同偿还原告廖开维欠款630000元,并给付利息(计息方式为:以未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65%计算至付清时止,其中582500元欠款从2017年3月21日起计息,47500元从2016年11月12日起计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5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820元,原告廖开维自愿负担4410元,其余4410元由被告黄明霜、杨达喜负担。二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4410元已由原告廖开维向本院预交,责令二被告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廖开维作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双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其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