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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航与蔡彦红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航,于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于航,男,200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于成志,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字第1736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航与被执行人蔡彦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内容为:被执行人于成志给付申请执行人于航抚养费184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抚养费全部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旭明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