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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尹晓玉与丁志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晓玉,丁志秀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财保11号申请人尹晓玉,女,汉族。被申请人丁志秀,女,汉族。申请人尹晓玉与被申请人丁志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尹晓玉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丁志秀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宽乡财政所因征地所得的土地补偿款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尹晓玉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尹晓玉以情况紧急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志秀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宽乡财政所因征地所得的土地补偿款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担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丁志秀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宽乡财政所因征地所得的土地补偿款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尹晓玉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兴亮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晔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