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少东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少东,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杜少东,男,1968年3月生于甘肃省庄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宁县。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陈全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杜少东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2015)青民初字第554号劳动争议一案中,杜少东要求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096元,负担申请费50元,共计714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办公地点搬离,无法联系到负责人,经多方查找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