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州市全美物业有限公司与叶沥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市全美物业有限公司,叶沥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375号原告彭州市全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法定代表人丁厚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冬梅,女,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叶沥雯,女,汉族,1976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彭州市全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沥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彭州市全美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沥雯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州市全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沥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州市全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鉴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