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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施某某申请执行依兰县亿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郭某甲、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某某,依兰县亿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施某某,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依兰县三道岗镇隆兴村丰城屯。被执行人:依兰县亿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团山子乡山嘴子村。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郭某甲,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依兰县第七小学教师,住依兰县依兰镇。被执行人:郭某乙,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依兰县团山子乡山嘴子村。施某某申请执行依兰县亿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郭某甲、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3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某甲住房公积金32300.00元予以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收到案件款后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卞默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