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会线申请执行余贺云罗留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线,余贺云,罗留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刘会线,男,1972年1月9日生。被执行人余贺云,男,1964年11月17日生。被执行人罗留栓,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刘会线申请执行余贺云,罗留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会线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5执3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