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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会线申请执行余贺云罗留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线,余贺云,罗留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刘会线,男,1972年1月9日生。被执行人余贺云,男,1964年11月17日生。被执行人罗留栓,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刘会线申请执行余贺云,罗留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会线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5执3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