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曹润元与潘俊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润元,潘俊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138号原告:曹润元,男,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东。被告:潘俊文,男,住武威市。原告曹润元与被告潘俊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曹润元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润元申请撤回对潘俊文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润元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曹润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