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418号原告:吕某,××族。被告:张某。原告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 判 长 任建红人民陪审员 李爱琴人民陪审员 王 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爱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