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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建明与胡晓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明,胡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明,男,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胡晓亮,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4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明与被执行人胡晓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协议履行清楚,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小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