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树瑞、王树娟与赵明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瑞,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王树娟,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赵明明,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王树瑞、王树娟诉赵明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内07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9994元,执行费76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明明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将其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2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