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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诉谢彭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谢彭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023号之一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清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玉,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谢彭经,男,195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彭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跃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