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7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091号原告刘某1,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黄瑞,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1986年6月24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