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伟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4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伟,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于宜城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宜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5月2日主动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0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宁,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峰、王钧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伟伟到宜城市京忠路“无限极”保健品店,趁人不备将王某1放在该店柜台上的电动车钥匙拿走,将王某1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圣宝龙牌两轮摩托车盗走。4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李伟伟又将电动车停放到郑某的母亲家。4月25日,被告人李伟伟亲属将被盗电动车退还给被害人王某1。经宜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圣宝龙牌两轮电动车价值2294元。另查明,2017年5月2日,被告人李伟伟主动到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动车购买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侦查报告及照片,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李伟伟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对于指定辩护人刘宁律师关于被告人李伟伟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主动退回赃物,没有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伟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26日),并处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朝阳审 判 员 王庆祖人民陪审员 段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