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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资兴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东、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阳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东,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197号被执行人何某东,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夏某阳,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资兴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东、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5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某东、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资兴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某东、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资兴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某东、湖南新清兰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资兴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辉 关注公众号“”